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80年台上字第286號|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|民國 80 年 02 月 08 日|最高法院民事裁判

僱主或其代理人,不得因工人擔任工會職務,拒絕僱用或解僱及為其他不 利之待遇,工會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定有明文。 參考法條:工會法 第 35 條 (64.05.21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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